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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卖盗版 淘宝网也须担责

文字:[大][中][小] 手机站 2023-04-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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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方式和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新型案件很多,如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盗版图书、假冒商标商品等。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某侵害出版人权益纠纠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与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铁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协议,约定友谊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0755-799000的独家权利。2008年11月,友谊公司发现杨某在淘宝网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0755-79,000。

友谊公司认为,杨某销售7555-79000系列盗版书,侵犯了其独家出版权。然而,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没有履行其合理义务,对网上销售的盗版图书和销售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及时删除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实际上参与了杨某的侵权行为,应当与杨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淘宝辩称,其作为提供信息分发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并非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不应对网店运营或商品销售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涉事图书的销售信息是杨某发布的,淘宝方面并不知道杨某销售盗版图书。此外,淘宝网在收到友谊公司的投诉信后及时删除了产品信息,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友谊公司权利的侵犯。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比较杨某出售的《图书出版合同》与友谊公司出版的《盗墓笔记4》发现,这两本书在印刷格式、印刷质量、目录样式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杨某出售的0755-799000确实是盗版书。

法院审理称,杨绛非法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了友谊出版社的独家出版权。同时,淘宝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双方提供了在线交易的平台。虽然不实际参与行动,但应具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淘宝网应该有义务审查图书销售主体的相应资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淘宝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履行这一义务。因此,淘宝网在杨某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淘宝网和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公司2000元。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淘宝是否应该对杨某销售盗版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淘宝的行为首先应该得到澄清。淘宝网提供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的书店销售模式完全不同。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它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它的功能只是信息中介服务,本身不参与交易过程,也不从单一交易中获益。其次,明确淘宝的义务内容。由于淘宝网在运营过程中是盈利的,比如增加网站访问量或者建立服务品牌,所以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它应该有一定的审查和关注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淘宝网有审查销售主体资格的义务,但未以任何形式履行该义务。因此,淘宝网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应明确侵权责任的赔偿金额。根据我国规定《盗墓笔记4》,侵权赔偿金额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情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友谊公司未能证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淘宝网也无法提供杨某销售盗版图书的具体金额。因此,考虑到正版图书的受欢迎程度和盗版书的销售价格等因素,法院决定法定赔偿限额为2000元,由杨某和淘宝网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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